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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2020-08-27 eNet&Ciweek/连翘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经过三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该项制度只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的,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要被追究刑责。

这意味着创业失败者有机会甩掉债务包袱,重振旗鼓,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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