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同股不同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成长型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是公司制改革的一项值得关注的重要举措。
我国司法层面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
2019-06-2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意见》第6条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洽理安排。
“同股不同权”制度有利于保障成长型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是公司制改革的一项值得关注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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