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解读《反垄断法》 反的是行为而不是企业
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3C领域的多家企业被消费者贴上“垄断”的标签,因为这些企业在行业内都很强势。难道强势就真的都是垄断企业?奈何被戴上“高帽”的企业假的叫不得,真的罚不得。于是,出台中国的《反垄断法》呼声日隆。
时势转换,2008年8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垄断的企业可获“松绑”,自此不必芒刺在背。而真垄断的企业,也不再“偷着乐”,依法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
市场份额并非垄断的唯一标准
“该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已经近60%,难道还不是明显的垄断吗?”似是而非地假借国外推断垄断的市场份额标准,国内诸如此类的声音很“亢奋”。法律果然如此规定的吗?没错,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因此,包括记者在内的众多消费者,如果一味“计较”某一企业的市场份额,非要据此“认定”其为垄断企业,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的。
同时,还有种说法,即使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没有超过50%,但前几名的企业如果在同一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60%,也就是“垄断”。这也是一种误解。根据《反垄断法》的第19条之补充规定,如果市场前几名的企业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就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见,市场份额(包括销量、利润的市场比率等数字)不是推定“垄断”的唯一标准。
反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如果企业被证明是垄断,那就应该采取诸如分拆、禁入等手段,限制垄断企业继续壮大。”这一不成文的“想法”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然而,仔细查看《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可以断定,该法是为了反垄断行为,而非反垄断企业本身。而全程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根据该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张穹表示,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张穹还特意表示,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前,诸多3C企业被贴上“垄断”标签。如今,在《反垄断法》即将施行前两天,备受注目的龙头企业又是怎样看待该法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企业负责人。
时势转换,2008年8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该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垄断的企业可获“松绑”,自此不必芒刺在背。而真垄断的企业,也不再“偷着乐”,依法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
法规解读
市场份额并非垄断的唯一标准
“该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已经近60%,难道还不是明显的垄断吗?”似是而非地假借国外推断垄断的市场份额标准,国内诸如此类的声音很“亢奋”。法律果然如此规定的吗?没错,在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的确成为重要的依据。但是,这也仅仅是重要依据,而且还只是推定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而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被认为是垄断行为。因此,包括记者在内的众多消费者,如果一味“计较”某一企业的市场份额,非要据此“认定”其为垄断企业,显然是与《反垄断法》不相符的。
同时,还有种说法,即使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没有超过50%,但前几名的企业如果在同一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60%,也就是“垄断”。这也是一种误解。根据《反垄断法》的第19条之补充规定,如果市场前几名的企业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就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可见,市场份额(包括销量、利润的市场比率等数字)不是推定“垄断”的唯一标准。
反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如果企业被证明是垄断,那就应该采取诸如分拆、禁入等手段,限制垄断企业继续壮大。”这一不成文的“想法”似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然而,仔细查看《反垄断法》的第一条,制定本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可以断定,该法是为了反垄断行为,而非反垄断企业本身。而全程参与该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也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根据该法,企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张穹表示,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垄断行业、垄断企业的关系问题上,《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的客观存在,反对的是垄断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推行垄断的行为。
张穹还特意表示,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其自身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将它们纳入管理领域之中,并没有另外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前,诸多3C企业被贴上“垄断”标签。如今,在《反垄断法》即将施行前两天,备受注目的龙头企业又是怎样看待该法呢?记者采访了有关企业负责人。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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