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平视点:选择反垄断目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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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t硅谷动力专稿】《反垄断法》实施后,人们都在纷纷猜测哪些企业会成为第一批反垄断目标。这种探究虽然不无意义,但意义有限。我的看法是,《反垄断法》实施,针对的是行为,取决于利益。因此应该围绕行为和利益,来确定选择反垄断目标的原则和优先次序,而不是以企业为聚焦点选择目标。

  书呆子的看法

  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宪法,这是书呆子的看法。隐含了可以不考虑利益来执行条文的意思。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一直采取双重标准,就是既要讲规则,更要讲利益。当规则和利益冲突时,一般是让规则让位于利益。只有这些书呆子,才肯为了规则,向别人让利益。

  反垄断法是法规,但反垄断法的实施却是政策。法规可以是规则驱动,但政策却是利益驱动。我建议观察反垄断法走向,要取政策法规观点,而不是法规观点。

  中国的反垄断法,在涉及的利益上,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定位,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它既要考虑有效市场所照顾的利益,也要考虑市场失灵后要照顾的利益。对行政垄断取价格和消费者利益切入点治理就反映了这一特点。二是它既要考虑中国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利益要求,又要考虑中国向市场强势地位转变的利益要求。如果脱离历史条件谈应该拿谁当靶子,结果恐怕会出乎意料。

  认为《反垄断法》是针对企业的,这是又一个误区。实施反垄断法确实会涉及企业,拿企业开刀也是会看到的。但企业和行为是有区别的。《反垄断法》针对的是行为。大家如果过于关注哪个企业会成为反垄断目标,有可能忽视那些更加重要的不以企业为单位的垄断行为。我这种说法是有所指的。

  我的观点是,在产品垄断、技术垄断和标准垄断中,首先要在标准领域反垄断,反对标准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其次才是技术垄断领域的反垄断。至于现在大家炒得很热的产品领域的厂家垄断行为,由于处于价值链的下游,扑得过早、过紧,反而容易扑空。

  反垄断对利益的考虑

  我们可以把利益上的两条线索,分为共时的利益与历时的利益。共时的利益是同一时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矛盾的利益;历时的利益,是生产力(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

  前一种利益的是非相对简单。

  以利益重心摆在个人主义与共同利益上的不同,分为三种立场,第一种是反共同利益的立场,即只反行政垄断,不反市场垄断。在反对行政垄断背后权力因素干扰市场这一合理考虑外,经常与另外两种嫌疑纠缠不清:一是否定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公共利益);一是为跨国公司代言、游说。第二种是反个人主义的立场,即只反市场垄断,不反行政垄断。它(以欧美标准)反对权利滥用这一合理界限之外,它经常与民族主义联系紧密。第三种立场介于二者之间。

  《反垄断法》指出:“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实际上已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现在许多争论仍然是围绕《反垄断法》本身,而不是它的实施的。这是不现实的。

  后一种利益需要重点探讨。

  反垄断法所指涉的利益到底是什么?从历时的观点来看,这个利益的本质是生产力,而不是眼前利益。如果只拿《反垄断法》当调整生产关系用,而不用于发展生产力,那就是一群傻瓜。我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如果不是被眼前、现世的一些短期因素迷惑的话,应牢牢抓住发展生产力这条主线。

  李斯特总结历史认为,一国和平崛起,伴随三个阶段的生产力发展——落后阶段,追平阶段,领先阶段。这三个阶段保护生产力的方式是不同的。运用到反垄断法中,在生产力落后阶段,我们必须考虑,引进一种生产力(比如CPU、操作系统等等),它们是不是不可替代的。如果不可替代,打破这种垄断,反而会破坏生产力。因此在反垄断之前,必须考虑它们的竞争替代方案的可行性。这不是规则问题,而是实力问题。这一阶段的反垄断重点,应放在降低生产力扩散的门槛上,比如加大反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力度。在追平阶段,重点是保护民族生产力。此时再采用前一个阶段的策略,就会伤害自身的生产力更多。因此对自主创新的保护就会成为新的重心。到了领先阶段,按李斯特的说法,应从保护主义重新转回自由贸易的立场,旨在把已形成并壮大的生产力输出出去。

  我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应根据历史发展确定不同的重心和顺序。在这方面,李斯特的历史主义,更有助于让我们变得实事求是。

  反垄断对行为的考虑

  《反垄断法》本身就是针对行为的,因此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快就会丰富起来。我这里只想强调一点:反垄断的目标,不光要一般地盯住市场垄断,反对垄断背后的不当垄断行为;而且要将不当的市场垄断行为,分出层次,按不同的行为层次,而不是按不同的企业,来确定反垄断的目标。

  以往产品垄断上的权利滥用,让企业一个一个地倒;技术垄断上的权利滥用,让企业一片一片地倒;标准垄断上的权利滥用,会让一个产业一个产业的倒。到底哪个轻,哪个重,需要掂量。

  在IT行业,标准领域的垄断行为,正在成为一种新的现象和趋势。例如在标准的争夺上,跨国公司通过联盟,实现某一技术标准的垄断,通过标准专利化这一路径,将企业的垄断行为,隐藏在标准组织的背后。你光把矛头对准企业,是对不准焦距的。比如,将来跨国公司在数码产品标准上,学着3C、6C的样,来个故伎重演,他们只需要在信息披露环节搞个障眼法,就可以让一个国家的整个产业哑巴吃黄连。

  在技术标准中反垄断,国际趋势开始从合理非歧视原则(RAND),转向事先披露(Ex Ante RAND)。中国需要跟上这方面的潮流。

  再抓住大头的前提下,反垄断工作者有功夫,当然可以去抓一抓象微软、英特尔这样的“小家伙”。

【责任编辑 车琳】

关键词: 反垄断,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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