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资费不应与美、澳等国家相提并论

http://www.enet.com.cn 2007年12月12日09:26

  在讨论我国移动资费定价是否合理时,很多人将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移动资费结构和费用与中国进行比较,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没有国内漫游费和长途费感到惊奇,然后认定我国的移动资费结构和定价极不合理,这种比较和认识是比较片面的。

  我国与美国等国家在移动资费结构和定价上的不同受以下条件制约。

  1.全国经济结构不平衡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通信发展在改革开放后,在国家和消费者的支持下才有长足的进步,达到现有的规模。但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方政府在支持通信建设方面的力度和前期投资也都不相同,因此造成各地区的建设成本都不同。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内整体经济比较平衡,各地区的建设成本基本相同。

  2.初期运营单位各自为政

  我国最初的移动运营是按省划分,在网络建设和成本核算方面都是按省进行单独核算。

  而美国等国家在移动运营时已经按照全国一个网络运营来考虑,在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上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而设置,并不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更不需要考虑当地政府的要求,以及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城镇化改造增加成本

  我国电信运营商的基础设施都比较薄弱,从1999年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才有了一定的积累,各运营商可利用的基础资源都较少;再加上我国城镇改造工程的日益增多,增加了电信运营成本。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运营商都有数十年的资本积累,可利用的资源较多,城市建设也十分到位,降低了网络建设和运营的成本。

  4.定价方法

  我国的通信资费定价方法是普遍采用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简单易行,但对于具体成本的核算往往是挂一漏万,在某一单项成本核算上缺乏准确数据证明其合理性,不能让消费者信服。

  美国等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资本市场经济体制的磨炼,已经找到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价值定价法。消费者支出不再以通信量计算,而是以通信服务所能带给消费者的使用价值来进行核算。

  实施价值定价法的前提是客户愿意为更高的服务水平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不再是通信量提供的多少。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社会的低级阶段,消费者愿意为通信量付费,并不愿意为通信服务水平的高低支付费用,特别是大型企业、重要行业,以及跨国公司这样的大客户。结果导致国内大客户支付了较少的费用,却享受到了比普通消费者更好的服务。要实现这种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现在各大运营商正在推进的企业信息化为实现这种转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但关键在于社会整体需求观念的转变要从追求数量转到关注质量上来。

  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搬国外的经验,否则只能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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