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前的六大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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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厂商为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支付利息等收益,第三方支付厂商就具备了吸收存款的功能。
5月的来临,有关《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消息又带来了诸多传言。一些传言甚至声称《办法》将在6月颁布。本刊采访了中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教授,就《办法》修改稿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焦点问题,潘辛平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清晰立法用意
目前,《办法》可能涉及到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厂商等职能、业务各有不同的机构。潘辛平认为,这些机构的性质并不一样,如果在《办法》中统一管理,将需要进行不同的定义。包括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原有业务都已经有现成的监管办法,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他们有很多新的业务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新办法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将有很多业务是不可能涉及到的,与商业银行、银联等都不相同,如不区别对待,这将大大增加《办法》的制定难度。而如果把它们放到一起管理,将可能人为抬高第三方支付厂商获得牌照的门槛。
目前,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规模普遍较小,据潘辛平的调研结果显示,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年总收益不过4亿元,由20多家公司分享。如果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无法进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创新动力就会受到打压,这就将失去为这些第三方支付厂商发放牌照的意义。
对此,潘辛平认为,可以分业务、分机构进行监管。一些老的机构、老的业务都已经有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也较为清楚;而新机构、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则可以用灵活的办法来管理,既保证风险控制,又能给予这些创新企业以法律地位。
创业资金灵活性
尽管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从2005年开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大家都清楚:目前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鲜有赢利者,市场还在培育期,多家厂商的支付产品为改变产品同质化的状况,正努力开拓、寻找新的业务空间。
在这种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厂商们急切地需要获得创业资金的支持。潘辛平认为,创业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获得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如果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股东方作出的限制过多,将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厂商们为了使自己的股东结构满足《办法》的要求而不得不调整股权结构,这将给还处于创业期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们带来很大的压力。“将要出台的《办法》应该更多地关注企业团队的能力,而对股东的行业背景要求低一些,这样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主要脱胎于IT企业,IT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价值集中于人才和企业品牌,其固定资产一般较少,并且贬值较快。潘辛平认为,如果《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净资产比例要求较高,也会带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运营难度,“这还会使得企业为增加净资产投入而减少对软件开发等提高服务创新的能力。”
客户是否需要交保证金
在信用交易中,信用担保方为保证交易安全,会要求交易双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比如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会收取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而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将远远大于保证金的数额。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没有从事信用交易的例子,客户在交易时,都是足额支付。潘辛平认为,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不需要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时,需要在其支付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这些现金应该是交易准备金,是需要足额支付的。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也没有能力保证信用交易的进行,不存在收取保证金的问题。
资金监管要有良策
类似支付宝、财付通以及其他有虚拟账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可能存在资金滞留的问题。对于用户而言,资金是存放在不同的虚拟账户中的。但对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则都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账户中,并没有分开,银行并不知道这些资金来自哪里、应该到哪里去。网上交易频繁,交易记录是由第三方支付厂商掌握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并没有责任把这些交易记录提供给银行。银行没有能力对大量的交易记录一一查询比对,也无法约束这些资金的流动行为。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把这些资金转到其他账户,并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以牟取暴利时,就可能带来很高的风险,这就引发了用户对自己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性的担心。
潘辛平认为,对这些有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要有好的管理办法,如果仅凭第三方支付厂商自身的信用,规定其必须把客户资金和厂商自有资金分账户存放,显然会造成很高的监管风险。目前来说,包括指定银行存放等办法并不可靠,在证券业就曾经发生过多起证券公司挪用股民存放在证券公司账上的资金的案例。经过改革,现在证券业的资金管理已经较为科学,规定了存管银行的监管义务和监管收益等,《办法》也可以参照作出一些合理的管理规定,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
清晰立法用意
目前,《办法》可能涉及到包括人民银行清算部门、银联、银行、第三方支付厂商等职能、业务各有不同的机构。潘辛平认为,这些机构的性质并不一样,如果在《办法》中统一管理,将需要进行不同的定义。包括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商业银行、银行卡组织等机构的原有业务都已经有现成的监管办法,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他们有很多新的业务和模式,才是真正需要新办法监管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将有很多业务是不可能涉及到的,与商业银行、银联等都不相同,如不区别对待,这将大大增加《办法》的制定难度。而如果把它们放到一起管理,将可能人为抬高第三方支付厂商获得牌照的门槛。
目前,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规模普遍较小,据潘辛平的调研结果显示,国内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年总收益不过4亿元,由20多家公司分享。如果门槛过高,使得这些企业无法进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创新动力就会受到打压,这就将失去为这些第三方支付厂商发放牌照的意义。
对此,潘辛平认为,可以分业务、分机构进行监管。一些老的机构、老的业务都已经有较成熟的管理办法,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也较为清楚;而新机构、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则可以用灵活的办法来管理,既保证风险控制,又能给予这些创新企业以法律地位。
创业资金灵活性
尽管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从2005年开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大家都清楚:目前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鲜有赢利者,市场还在培育期,多家厂商的支付产品为改变产品同质化的状况,正努力开拓、寻找新的业务空间。
在这种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厂商们急切地需要获得创业资金的支持。潘辛平认为,创业企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获得资金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如果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股东方作出的限制过多,将可能使得第三方支付厂商们为了使自己的股东结构满足《办法》的要求而不得不调整股权结构,这将给还处于创业期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们带来很大的压力。“将要出台的《办法》应该更多地关注企业团队的能力,而对股东的行业背景要求低一些,这样会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发展。”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主要脱胎于IT企业,IT企业的特点是企业的主要价值集中于人才和企业品牌,其固定资产一般较少,并且贬值较快。潘辛平认为,如果《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厂商的净资产比例要求较高,也会带来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运营难度,“这还会使得企业为增加净资产投入而减少对软件开发等提高服务创新的能力。”
客户是否需要交保证金
在信用交易中,信用担保方为保证交易安全,会要求交易双方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比如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会收取商业银行的保证金,而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将远远大于保证金的数额。
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没有从事信用交易的例子,客户在交易时,都是足额支付。潘辛平认为,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不需要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客户在交易时,需要在其支付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现金,这些现金应该是交易准备金,是需要足额支付的。而第三方支付企业目前也没有能力保证信用交易的进行,不存在收取保证金的问题。
资金监管要有良策
类似支付宝、财付通以及其他有虚拟账户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都可能存在资金滞留的问题。对于用户而言,资金是存放在不同的虚拟账户中的。但对银行而言,这些资金则都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厂商的账户中,并没有分开,银行并不知道这些资金来自哪里、应该到哪里去。网上交易频繁,交易记录是由第三方支付厂商掌握的,第三方支付厂商并没有责任把这些交易记录提供给银行。银行没有能力对大量的交易记录一一查询比对,也无法约束这些资金的流动行为。假如第三方支付厂商把这些资金转到其他账户,并进行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以牟取暴利时,就可能带来很高的风险,这就引发了用户对自己存放在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安全性的担心。
潘辛平认为,对这些有虚拟账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要有好的管理办法,如果仅凭第三方支付厂商自身的信用,规定其必须把客户资金和厂商自有资金分账户存放,显然会造成很高的监管风险。目前来说,包括指定银行存放等办法并不可靠,在证券业就曾经发生过多起证券公司挪用股民存放在证券公司账上的资金的案例。经过改革,现在证券业的资金管理已经较为科学,规定了存管银行的监管义务和监管收益等,《办法》也可以参照作出一些合理的管理规定,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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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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