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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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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yingxiaozongbu@cectelecom.com |
CECT移动电话服务承诺
1、凡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购买的CECT移动电话,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都可享受CECT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服务承诺。
2、因质量问题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CECT手机原装电池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六个月保修的权利,原装充电器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1年内保修的权利,原装耳机可享受在购买之日起三个月保修的权利。
3、因质量问题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CECT赠品机主机、电池、充电器、外界有线耳机和数据接口卡同样享受同等的保修权利,其余赠品不予保修。
4、经销商必须为CECT手机用户如实认真填写保修卡,并及时将保修卡回执联交回所在区域的CECT移动电话客户服务中心。
5、维修时请携带《CECT移动电话保修卡》和发票正本(保修卡和发票须经售机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且不得涂改,否则无效)。电话背上的IMEI号和生产序列号贴纸不得撕毁,否则作废。购机时间以有效的发票或保修卡上所注时间为准,若不能提供发票或保修卡,以出厂日期为准。
6、在三包有效期内,用户必须出具购机发票和有效三包凭证才能享受包换、包退的权利;若用户无法出具有效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则依照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一年内免费保修。
7、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我公司(含授权单位)鉴定属实的,消费者凭正式发票、有效的保修卡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到原购机地点退货。经销商应将故障标注清楚,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或复印件、有效的保修卡、用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连同CECT移动电话一起返回所在区域的CECT移动电话客户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核实(故障现象、保修卡及用户资料)无误后,才予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否则不能予以更换。
8、自购买之日起第八天至第十五天内,若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需出具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有效的保修卡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可直接与用户更换故障部分(若手机故障,只更换故障机头,其它天线、装饰铭牌等不予以更换),同时收回旧保修卡和购机凭证(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重新开具新保修卡给用户。授权点应将故障标注清楚,证明购买日期的正式发票或复印件、有效的保修卡、详细用户资料(姓名、联系电话、购机时间、身份证复印件)连同CECT移动电话一起返回所在区域的CECT移动电话客户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核实(故障现象、保修卡及用户资料)无误后,才予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同时用空白新保修卡换回旧保修卡;否则不能予以更换。
9、包退机从用户购机之日起一周,包换期从用户购机之日起十五天,更换新机的保修期从更换之日起一年。
10、凡CECT移动电话在保修范围内,在CECT指定维修点的修理时间超过7天,应免费为用户提供备用机,但必须办理备用机借用手续,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11、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CECT修理记录,到原购机地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12、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外接有效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到原购机地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到原购机地点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13、保修说明:保修服务只限正常使用下有效。一切人为损坏及以下条款均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并收取适当费用。
13.1、 由于使用者或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滥用、误用或灾祸损坏造成的手机损坏(如:食物液体沾渍、手机进水、外力震裂、外围部件的刮痕和损坏等)。
13.2、 用户自行拆机,非经CECT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认可之维修和改装(如:改频、安装、调整或任何不正确改变所造成的损坏)。
13.3、 连接不适当的配件,未依说明书使用、因运输及其它意外而造成手机损坏。
13.4、 不正确或不正当的操作使用所造成的手机故障或损坏。
13.5、 手机外表的各种标签、个部零件(如按钮)、自耗零件和因长期使用而造成手机外表的自然磨损。
13.6、 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13.7、 无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13.8、 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14、人为损坏的故障机,不再享受保修权利,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但进水机或严重人为损坏机维修必须先签定有关维修协议,否则我公司视为用户不同意维修。
15、出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又有人为损坏的,不再享受保修权利,但我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同时需视损坏情况收取元件费和维修费。
16、手机不符合保修条件需收取费用的,须在维修记录或收费发票或收据上注明不符合保修条件原因,并请用户签名认可,否则出现用户投诉,将由承修单位负责。
17、维修后的手机对手机原故障保修30日(进水机与严重人为损坏机除外)。
18、如CECT移动通信各分公司另有经总部批准的广告承诺,则在广告中表明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时段内必须按承诺执行。
19、送修机器注意事项:
19.1、 填写送修单时请用楷体填写,须填写用户姓名、联系电话、故障现象、要求检测或维修以及其它内容。我们将根据用户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判断和处理。
19.2、 请在送修机器前,先将存储在手机里的重要信息及电话号码本记录下来并删除,以免丢失或泄露。
19.3、 凭有效的取机条取机。若取机条丢失,须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取机处办理挂失手续。7个工作日后方可凭身份证取机。
19.4、 支票付款请在款到后取机。
20、以上若有与国家政策不符或遗漏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21、本承诺解释权归CECT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附表1
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 | 名 称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旧率(日) | 备 注 |
| 主 机 | 手持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 | 车载移动电话机 | 1 | 0.5% | |
| | 固定台站电话机 | 1 | 0.5% | |
| 附 件 | 电池 | 6个月 | | |
| | 充电器 | 1 | | |
| | 外接有线耳机 | 3个月 | | |
| | 移动终端卡 | 1 | | |
| | 数据接口卡 | 1 | | |
附表2
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 称 | 性 能 故 障 |
主 机 |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 |
| | 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 |
| | 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 |
| | 无振铃 |
| | 拨号错误 |
| | 非正常关机 |
| | SIM卡接触不良 |
| | 按键控制失效 |
| | 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 |
| | 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 |
充 电 器 |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 |
电 池 |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 |
移动终端卡 | 不能正常工作 |
外接有线耳机 | 不能正常送受话 |
数据接口卡 | 不能正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