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淘之争:网络服务商责任
【eNet特约评论】淘宝针对腾讯发出的指责其网上出售QQ号码和Q币的行为,与卖家一起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财产权,要求其将有关信息删除和禁止,先人一步将腾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确认其未删除和禁止相关信息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个案件发生前,腾讯Q币还被热炒冲击国家传统金融体系,此案的发生以及法院的裁判也必将或多或少涉及到Q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这场纷争的解决要依靠于对两个问题的解答。
首先,Q币是否可以进入市场流通体系?腾讯在“虚拟货币冲击金融体系”之争中所主张的Q币不应该在市场上流通,也是发律师函警戒淘宝所持的出发点。可是依据我国法律上对物的分类,腾讯Q币以及QQ号码都非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尽管对腾讯Q币的虚拟货币性质没有定论,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其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Q币在市场上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包括通过淘宝这个C2C平台。尽管腾讯的相关用户使用协议中规定QQ号码和Q币不得在市场中买卖,但是用户拿出来买卖也只是其与腾讯之间的违约行为,从这个角度而不能追究到销售平台——淘宝的责任。
这也就引发了针对淘宝与腾讯之争,文化部有关人士建议国家加快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为了打击盗窃虚拟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禁止虚拟财产交易不一定能够起到打击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作用,只要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就会发生盗窃行为。盗窃者的盗窃目的并非一点就是为了转让。同时法律明确禁止虚拟财产的转让,并不能让私下交易就此消声灭迹,相反这些可能会转到地下,管理者更加难以监管。因此在虚拟财产交易上千万不能因嗌废食,相反立法规范虚拟财产交易,明确其法律属性,严格保护所有者的权利才是上策。
曾几何时网络上盗窃QQ号码和虚拟财产的事件屡有发生,通过司法判例给虚拟财产定性的机会比比皆是,但司法机关多次回避这一敏感话题,最为典型的就是今年深圳的全国盗窃QQ号码案以“破坏通信自由”来做有罪判决,从而“曲线救国”。此番淘宝将这一问题再摆到司法机关的案前,很有可能最终仍然被回避,但社会中已经再次集中出现的保护虚拟财产的呼声,已经让此案达到目的了。
其次,淘宝能够认知其网上销售的Q币是偷盗得来的吗?目前的确在淘宝上绝大部分销售的Q币与QQ号码都是偷盗所得来的。近日深圳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盗窃销售QQ号码和Q币等虚拟财产的案件,这个犯罪团伙从中就非法获利70多万元。在淘宝中销售QQ号码与Q币的卖家中仅有少数是在游戏中辛辛苦苦打下游戏币兑换而来转卖牟利,以及其它各类合法卖家。淘宝开设平台帮助这些偷盗者来销赃,似乎有帮助销赃之嫌。作为网络服务商要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必须要承担表面的警示和审查义务以及事后配合相关权利人维权的义务。淘宝需要警示卖家不得销售赃物,以及要从表面审查卖家所销售的物品的行为是否合法,不要求其去对每一个卖家去进行实质性审查,查明Q币和QQ号码的合法来源。但是在目前盗取QQ号及盗取Q币行为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按照网民正常的认知水平,就能够知悉在淘宝上销售的QQ号码及Q币属于盗窃得来。也就是说淘宝作为网络服务商事先完全能够认知卖家所销售的商品的违法性,可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删除相关买卖信息等,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此,腾讯、淘宝的这次纠纷,一则关系到虚拟财产的保护,其实更直接地涉及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C2C的蓬勃发展,但是诸如女性、纳粹物品等出现在交易的物品之中,已经让我们注意到C2C网络服务商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此番腾讯的QQ号码和Q币事件更加警示C2C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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