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恶搞 更应惩罚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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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t特约评论】网络恶搞现象正愈演愈烈。从当初风靡网络的“大史记”到去年的“馒头血案”,网民们逐渐喜欢上了这类看着挺好玩的恶搞短片。如果用商业电影片段进行的恶搞还讨大家喜欢,能逗大家开心的话,那么,拿国人心中的红色经典、古典名著、历史名人等来恶搞,就等于触犯了大部分网民的道德底线,引起大部分网民的反感了。这已经引起大家反思:恶搞是不是应该有限度,恶搞是不是应该在一定规则下进行。
近日,针对恶搞的泛滥现象,有媒体报道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治理恶搞的规则。新规则规定:在确定属于违规的恶搞内容之后,不但要追究恶搞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传播恶搞者的责任。
以前由恶搞引起的纠纷,恶搞者和被恶搞者之间你来我往的争吵吸引大众的眼球,而传播这些恶搞内容的网站似乎置身事外,没有人提出他们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同时坐收渔利,知名度提高流量上升,广告收入大涨。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站跟风开始发布恶搞内容。
其实,除了对人物肖像的恶搞属侵犯肖像权之外,目前传播广泛的绝大部分是对影视著作的恶搞,如影片、MTV等,而按照国家《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这类恶搞已经属于侵权行为。
恶搞者对原作品的修改已经改变了原作的立意、内容、风格等著作关键因素。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违规行为。参照这一条,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几乎所有的恶搞都采用了改编台词、任意剪切视频等方式,这样来重新表达一个意思。这么做如果仅限于个人欣赏自娱自乐还是可以的,而一旦未经原作者许可就向外传播,则属于侵权。
而帮助违反《著作权法》的恶搞者传播恶搞内容,这样的网站当然也是违规的。问题是,这种违规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有的网站辩称自己只是为娱乐大众,并没有获取商业利益。
小逍尧认为,传播恶搞内容的网站,不但从中获利,而且其违规程度、危害社会程度实际上比恶搞者还要大。为什么呢?
网络恶搞者进行恶搞,无外乎两个目的。一是宣泄情绪。用恶搞这一娱乐形式宣泄情绪,恶搞者在恶搞中获得了话语力量,向权威和精英表达了不满和不屑;二是获取名利。通过恶搞而成名的人越来越多,名有了,利也就随之而来了。
而恶搞者要实现这个目的,除了恶搞内容本身之外,一个关键因素是公开发布恶搞内容,扩大恶搞内容的受众范围,扩大影响力。如果没有人为他提供这个通道,那么其所有的目的都将无法实现。
同时,恶搞者行为从不侵权变为侵权,进行传播是关键因素。作为恶搞内容的传播网站,只要传播了,就等于帮助恶搞者违规。网站实际上在帮助恶搞者完成从不违规到违规的最后一跳,在此过程中网站本身也违规了。而且网站通过发布恶搞作品,能达到提高网站流量、提高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的目的。
至此,事实的真相是:恶搞者和网站共同违规,共同通过恶搞获利。在这个过程中,网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站把不违规变成违规,同时其行为在暗示支持恶搞。这种做法,往重了说甚至相当于教唆犯罪;而我们知道教唆犯罪比犯罪本身更加恶大。
因此,制定中的管理规则,应该覆盖所有的恶搞产业利益链条。除了要惩罚违规恶搞者本身外,还应该严惩传播违规恶搞内容的网站。
近日,针对恶搞的泛滥现象,有媒体报道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治理恶搞的规则。新规则规定:在确定属于违规的恶搞内容之后,不但要追究恶搞者的责任,还要追究传播恶搞者的责任。
以前由恶搞引起的纠纷,恶搞者和被恶搞者之间你来我往的争吵吸引大众的眼球,而传播这些恶搞内容的网站似乎置身事外,没有人提出他们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同时坐收渔利,知名度提高流量上升,广告收入大涨。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站跟风开始发布恶搞内容。
其实,除了对人物肖像的恶搞属侵犯肖像权之外,目前传播广泛的绝大部分是对影视著作的恶搞,如影片、MTV等,而按照国家《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这类恶搞已经属于侵权行为。
恶搞者对原作品的修改已经改变了原作的立意、内容、风格等著作关键因素。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违规行为。参照这一条,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几乎所有的恶搞都采用了改编台词、任意剪切视频等方式,这样来重新表达一个意思。这么做如果仅限于个人欣赏自娱自乐还是可以的,而一旦未经原作者许可就向外传播,则属于侵权。
而帮助违反《著作权法》的恶搞者传播恶搞内容,这样的网站当然也是违规的。问题是,这种违规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有的网站辩称自己只是为娱乐大众,并没有获取商业利益。
小逍尧认为,传播恶搞内容的网站,不但从中获利,而且其违规程度、危害社会程度实际上比恶搞者还要大。为什么呢?
网络恶搞者进行恶搞,无外乎两个目的。一是宣泄情绪。用恶搞这一娱乐形式宣泄情绪,恶搞者在恶搞中获得了话语力量,向权威和精英表达了不满和不屑;二是获取名利。通过恶搞而成名的人越来越多,名有了,利也就随之而来了。
而恶搞者要实现这个目的,除了恶搞内容本身之外,一个关键因素是公开发布恶搞内容,扩大恶搞内容的受众范围,扩大影响力。如果没有人为他提供这个通道,那么其所有的目的都将无法实现。
同时,恶搞者行为从不侵权变为侵权,进行传播是关键因素。作为恶搞内容的传播网站,只要传播了,就等于帮助恶搞者违规。网站实际上在帮助恶搞者完成从不违规到违规的最后一跳,在此过程中网站本身也违规了。而且网站通过发布恶搞作品,能达到提高网站流量、提高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的目的。
至此,事实的真相是:恶搞者和网站共同违规,共同通过恶搞获利。在这个过程中,网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站把不违规变成违规,同时其行为在暗示支持恶搞。这种做法,往重了说甚至相当于教唆犯罪;而我们知道教唆犯罪比犯罪本身更加恶大。
因此,制定中的管理规则,应该覆盖所有的恶搞产业利益链条。除了要惩罚违规恶搞者本身外,还应该严惩传播违规恶搞内容的网站。
【责任编辑 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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