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能够节约多少政府采购资金?可以确信,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必然能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这也是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考虑。问题在于,能够节约多少政府采购资金尚有待作深入的实证研究。
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自1981年开始生效、并历经1988年和1994年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凝结着起草者和各缔约方的集体智慧,也体现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缔约方之间的利益妥协。从总体上看,基本体现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助于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压力和活力。
4、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有助于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意味着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将引入更多的外国竞争对手。从消极意义看,这对我国供应商来说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威胁;从积极意义看,这有利于我国供应商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图生求变,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可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能够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也能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还能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但是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当然,随着我国供应商竞争力的增强,将会有可能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重大举措中受益。因此,从长远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乃为大势所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长期封闭不现实,我国供应商不能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公平。
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鉴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而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之中,非公有制企业又往往是中小型企业,因此我国需要数年的时间作为我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的缓冲期。因此,建议决策者对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采取审慎态度,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当然,从谈判策略上考虑,刘俊海认为应当尽量拖延谈判进程。当前课题研究的重中之重是,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协议》留下的制度空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内供应商保护的具体制度,如具体落实向环保型供应商倾斜、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供应商倾斜、向中小型供应商倾斜的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虽然体现了优先保护国内供应商的原则,但是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自1981年开始生效、并历经1988年和1994年修订的《政府采购协议》,凝结着起草者和各缔约方的集体智慧,也体现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缔约方之间的利益妥协。从总体上看,基本体现了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助于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压力和活力。
4、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究竟能否有助于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意味着在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市场上将引入更多的外国竞争对手。从消极意义看,这对我国供应商来说的确是一个重大的威胁;从积极意义看,这有利于我国供应商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图生求变,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可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能够为我国节约政府采购资金,也能为我国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注入压力和活力,还能增强我国供应商竞争力,但是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当然,随着我国供应商竞争力的增强,将会有可能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重大举措中受益。因此,从长远看,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乃为大势所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长期封闭不现实,我国供应商不能进入国外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公平。
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鉴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带给本国供应商的外国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究竟有多少乃为不确定因素,而我国国有企业尚处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之中,非公有制企业又往往是中小型企业,因此我国需要数年的时间作为我国企业竞争力增强的缓冲期。因此,建议决策者对于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采取审慎态度,不宜马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当然,从谈判策略上考虑,刘俊海认为应当尽量拖延谈判进程。当前课题研究的重中之重是,深入研究如何运用《政府采购协议》留下的制度空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对国内供应商保护的具体制度,如具体落实向环保型供应商倾斜、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供应商倾斜、向中小型供应商倾斜的政策,并将这些政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法》虽然体现了优先保护国内供应商的原则,但是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值得进一步研究完善。
【责任编辑 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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