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和《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05〕2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政府采购中心依法接受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或采购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范围以县财政局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三条 开县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操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诚信的原则,坚持“三同三比”,即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实现以质为本、廉洁高效。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上接受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的管理和指导, 接受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准备采购、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规程办理。
第二章 准备采购
第五条 接受任务。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或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对情况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县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县采购办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调查。购买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如测算出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预算金额,应及时与县采购办及采购人联系,以便适时调整采购方案。
第七条 采购方式由县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时确定,未经县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确认采购资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采购任务前,要确认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是否按开县财政局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采购资金落实后,执行采购。
第三章 执行采购
第九条 接受监督。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采购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售前,要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预算在三十万以上或重点项目其相关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前应报县采购办审核同意。
第十条 保密责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凡是可能够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竞争的有关情况,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包括设有标底的和已获取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若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 我县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是“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重庆商报”、“开县公众信息网”、“开县电视台”或“开州”报。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招标文件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和拟发招标公告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布。
(5)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供应商名单。
(6)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程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7)开标前由采购中心派员在采购办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8)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9)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0)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1)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2)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3)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4)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5)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县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和《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开县府办发〔2005〕20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是指政府采购中心依法接受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或采购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行为。政府采购范围以县财政局每年下达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第三条 开县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业务操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诚信的原则,坚持“三同三比”,即坚持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同质同价比服务,实现以质为本、廉洁高效。政府采购中心业务上接受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采购办”)的管理和指导, 接受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准备采购、执行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资金结算、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规程办理。
第二章 准备采购
第五条 接受任务。根据县采购办下达的采购计划或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任务,并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对情况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县采购中心实施有困难的,县采购办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社会中介机构与采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调查。购买单位应如实详细提供所购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或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接受采购项目进行市场初步调查,如测算出实际采购金额超出预算金额,应及时与县采购办及采购人联系,以便适时调整采购方案。
第七条 采购方式由县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时确定,未经县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确认采购资金。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采购任务前,要确认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是否按开县财政局开财预[2005]26号“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采购资金落实后,执行采购。
第三章 执行采购
第九条 接受监督。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采购中心在举行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前,应通知监察、财政、采购办等监督管理部门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或谈判等活动。无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在采购文件正式发售前,要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并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预算在三十万以上或重点项目其相关采购文件采购中心在正式发售前应报县采购办审核同意。
第十条 保密责任。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执行采购任务,凡是可能够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竞争的有关情况,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包括设有标底的和已获取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分别成立三至五人以上单数的评标、谈判、询价或采购小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项目,若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县采购办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二条 我县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是“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重庆商报”、“开县公众信息网”、“开县电视台”或“开州”报。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招标文件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和拟发招标公告报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采购金额在三十万以上的或重点项目须经采购办审核。 (4)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布。
(5)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供应商名单。
(6)项目负责人在开标前负责拟定开标程序、评标办法报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并注意严格保密。
(7)开标前由采购中心派员在采购办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地点及专家相关资料。
(8)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9)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0)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并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参加,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开标。
(11)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办法及结果。
(12)定标结果公示七天。
(13)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签后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信息提供给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14)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15)项目负责人将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经采购中心负责人审定后,送县采购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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