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31号部长令的实施可能引起一些“波澜”的话,则主要在部长令第二十条规定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普遍的担心是,审批负责部门不一样,后续监管似乎会有麻烦。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监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这顺理成章。但财政部审批、同时又归属地方的甲级代理机构,该由谁监管、又该如何管呢?
31号部长令第四条提到,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按理说,这一规定已“明确”了“监管权”的归属。人们仍然存在着疑惑,认为这种归属在操作中依然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
谁来监管
一些省级财政部门表示,31号部长令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审批,但并没有提到甲级的审批需要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的初审,容易让人感觉甲级审批是越过省级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的,而日常管理似乎又在省级。于是省级对这一规定表示了担忧,担心“不好管理”。
比如,以前省级财政部门可能会要求代理机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汇报一次工作。现在,由于对甲级代理机构没有审批权,甲级还需不需要,应不应该或者会不会像以前那样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管?
“如果省级财政部门不能监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是本省的,会不会造成省级财政部门监管上的缺失?这是个矛盾。”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有同样的忧虑。如何解决所谓的矛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提出了两种管理方法。
属地监管
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上,作为被监管者的中介有自己的想法。“属地管理”是一部分中介的提议。他们认为,“甲级在哪个省就归哪个省监管”。
说到个中原因,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怀君说:“财政部可以负责管理认定工作,但不可能直接负责那么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具体的实际管理还是应该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比较方便。”
“属地管理”主张自然还会涉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的观点,初审之后,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再做进一步的审核认定。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综合处处长田淼表示:“地方更了解当地代理机构的情况,地方的初审意见不仅对财政部的认定起着一定的参考作用,减轻财政部的工作量,还可以使监管的力度更大。”
谁审批谁监管
在监管问题上另僻蹊径的,是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谁审批谁监管”,即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认定,就应该由财政部监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那就由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肖宝铭对这一主张的贯彻还提出了建议,即“当地建立代理机构登记制度”,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效果。肖宝铭解释,至少知道代理机构是哪个省的,如果外地的代理机构在本省出现违法行为,当地可以反馈给财政部,以形成联手监管的状态。
综上所述,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权”归谁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不同意见。财政部有必要对此予以发文澄清。以免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监管缺位。(本报记者 王丽英)
探索多种监管方式
虽然许多省份在31号部长令出台前,出台了本地区的认定办法,但仔细研究,会发现许多省的资质管理不约而同地停留在备案登记阶段。此次31号部长令的实施,无疑会推动各省对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资格认定工作相比,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后续监管显然更为重要。那么,今后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应在哪里呢?
31号部长令第四条提到,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按理说,这一规定已“明确”了“监管权”的归属。人们仍然存在着疑惑,认为这种归属在操作中依然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
谁来监管
一些省级财政部门表示,31号部长令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审批,但并没有提到甲级的审批需要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的初审,容易让人感觉甲级审批是越过省级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的,而日常管理似乎又在省级。于是省级对这一规定表示了担忧,担心“不好管理”。
比如,以前省级财政部门可能会要求代理机构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汇报一次工作。现在,由于对甲级代理机构没有审批权,甲级还需不需要,应不应该或者会不会像以前那样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管?
“如果省级财政部门不能监管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而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又是本省的,会不会造成省级财政部门监管上的缺失?这是个矛盾。”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有同样的忧虑。如何解决所谓的矛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提出了两种管理方法。
属地监管
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问题上,作为被监管者的中介有自己的想法。“属地管理”是一部分中介的提议。他们认为,“甲级在哪个省就归哪个省监管”。
说到个中原因,北京中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怀君说:“财政部可以负责管理认定工作,但不可能直接负责那么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所以具体的实际管理还是应该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比较方便。”
“属地管理”主张自然还会涉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经省级财政部门初审”的观点,初审之后,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推荐,财政部再做进一步的审核认定。北京市机械设备成套局综合处处长田淼表示:“地方更了解当地代理机构的情况,地方的初审意见不仅对财政部的认定起着一定的参考作用,减轻财政部的工作量,还可以使监管的力度更大。”
谁审批谁监管
在监管问题上另僻蹊径的,是福建省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谁审批谁监管”,即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认定,就应该由财政部监管;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认定,那就由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肖宝铭对这一主张的贯彻还提出了建议,即“当地建立代理机构登记制度”,以加强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效果。肖宝铭解释,至少知道代理机构是哪个省的,如果外地的代理机构在本省出现违法行为,当地可以反馈给财政部,以形成联手监管的状态。
综上所述,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权”归谁的问题上确实存在着不同意见。财政部有必要对此予以发文澄清。以免导致实际工作中的监管缺位。(本报记者 王丽英)
探索多种监管方式
虽然许多省份在31号部长令出台前,出台了本地区的认定办法,但仔细研究,会发现许多省的资质管理不约而同地停留在备案登记阶段。此次31号部长令的实施,无疑会推动各省对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资格认定工作相比,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后续监管显然更为重要。那么,今后监督管理的侧重点应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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