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规定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高技[2005]2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规范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工作,促进我国移动通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移动通信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活动,促进移动通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投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生产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是指基于GSM、CDMA、CDMA2000、WCDMA、TD-SCDMA等第二代移动通信、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制式的交换设备、基站设备、终端(手机)。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项目申报单位和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六)产品技术来源及项目研发中心建设方案;
(七)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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