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定标应该由评委说了算,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评委根据招投标文件,评分办法,相关承诺,综合评定并推选出的中标候选人,一般情况就是最后中标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潜在中标人有违规、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但也不能排除一种奇怪的现象,定点招标活动中,由于最终中标人不止一家,因此评委的主要任务仅是给各投标人打分,中标人是哪几家似乎不是评委的事,最后结果由招标领导小组甚至个别领导定,定标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走走过场,领导一锤定音,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猫腻行为,有时正因为有了领导的权重,反而导致定标过程十分微妙而难以定夺,在综合平衡与法规权威性方面左右摇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很值得采购当事人深思。
原因分析
一、定标主体模糊,后期操作空间大,具有广泛的“战略回旋余地”。
除了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以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只有一个,至于一个招标项目有几个标段就另当别论了。由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较多,究竟是选择哪家,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甚至供应商选择的标准、基本条件、定标数量要求、评委定标还是领导定标等相关规定,标书中一概比较含糊。采购中心有时也想明确规定中标数量,便于操作,但是由于定标权以及后期管理权的旁落,也不想强行规定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采购处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定点招标的总委托方,按法理上来说有权对标书实质性内容进行界定,对于违反其意愿的事项,抑或难以操作会引起纷争的事项,可以一概加以否决。此原因会导致硬性规定“漏风”,模糊性就给了投标供应商“钻营”的空子,纷纷通过关系网寻找领导的出面,于是招呼声不断,公开招标变成了外在形式,而竞争已达白热化程度--通融领导关系成了变调的招标内容,这倒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评委的分值沦落成了“聋子的耳朵”。目前领导打招呼的范围与级别都在显著提高,而一旦招呼者是主要领导或者是能定标者的顶头上司,而被说情的投标人评委评定分值排名倒数,确定就给了采购工作相当大的影响,各方都在左右为难,因此中标人难以确定已成必然。
二、招标外在公正性与定标经统揽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关系平衡因素,导致定标难以迅速作出。
我们知道,任何招标项目没有特殊情况,定标决定是越快越好。18号令对定标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定点招标定标数量虽有特殊性,但也不是拖延的理由。而真正拖延的原因在于,相关人打着公正幌子下的暗箱操作行为,一旦定标权、管理权属于采购监管部门,失去了任何形式的监督,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得其领导必须要综合平衡各方关系,但又不得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不能给社会各界知情人与非知情人太多的口实,至少冠冕堂皇的理由要说得通,这种平衡是高超的“政治艺术”,不是一般的人能够胜任的。要平衡就得有时间,有沟通也要浪费时间。
三、投诉延迟定标。
定点招标是确定一定时间段内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而对中标后参与的范围、深度、业务量的大小等直接影响供应商经济效益的指标没有也不能做作具体规定,供应商会通过各种关系广开门路,各显神通,然而前提是必须先谋取中标,因此中标是其压倒一切的任务,至于标书的要求,评标原则等似乎都不在视野内,一旦未能中标,会受不起“打击”,而“义愤填膺”,举旗投诉。投诉的理由也很有意思,如设备独一无二为什么不能中标,而某家设备是“借用别人的”,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必须中标,当时有过承诺的等等,不管理由是否成立,相关部门必须要严肃地介入调查,这样就会延误中标结果的公布,一经发现违纪违法情况还要处理,甚至整个招标项目推翻重新开始。
原因分析
一、定标主体模糊,后期操作空间大,具有广泛的“战略回旋余地”。
除了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以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只有一个,至于一个招标项目有几个标段就另当别论了。由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较多,究竟是选择哪家,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甚至供应商选择的标准、基本条件、定标数量要求、评委定标还是领导定标等相关规定,标书中一概比较含糊。采购中心有时也想明确规定中标数量,便于操作,但是由于定标权以及后期管理权的旁落,也不想强行规定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采购处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定点招标的总委托方,按法理上来说有权对标书实质性内容进行界定,对于违反其意愿的事项,抑或难以操作会引起纷争的事项,可以一概加以否决。此原因会导致硬性规定“漏风”,模糊性就给了投标供应商“钻营”的空子,纷纷通过关系网寻找领导的出面,于是招呼声不断,公开招标变成了外在形式,而竞争已达白热化程度--通融领导关系成了变调的招标内容,这倒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评委的分值沦落成了“聋子的耳朵”。目前领导打招呼的范围与级别都在显著提高,而一旦招呼者是主要领导或者是能定标者的顶头上司,而被说情的投标人评委评定分值排名倒数,确定就给了采购工作相当大的影响,各方都在左右为难,因此中标人难以确定已成必然。
二、招标外在公正性与定标经统揽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关系平衡因素,导致定标难以迅速作出。
我们知道,任何招标项目没有特殊情况,定标决定是越快越好。18号令对定标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定点招标定标数量虽有特殊性,但也不是拖延的理由。而真正拖延的原因在于,相关人打着公正幌子下的暗箱操作行为,一旦定标权、管理权属于采购监管部门,失去了任何形式的监督,增加了不确定因素,使得其领导必须要综合平衡各方关系,但又不得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不能给社会各界知情人与非知情人太多的口实,至少冠冕堂皇的理由要说得通,这种平衡是高超的“政治艺术”,不是一般的人能够胜任的。要平衡就得有时间,有沟通也要浪费时间。
三、投诉延迟定标。
定点招标是确定一定时间段内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参与权,而对中标后参与的范围、深度、业务量的大小等直接影响供应商经济效益的指标没有也不能做作具体规定,供应商会通过各种关系广开门路,各显神通,然而前提是必须先谋取中标,因此中标是其压倒一切的任务,至于标书的要求,评标原则等似乎都不在视野内,一旦未能中标,会受不起“打击”,而“义愤填膺”,举旗投诉。投诉的理由也很有意思,如设备独一无二为什么不能中标,而某家设备是“借用别人的”,招商引资来的项目,必须中标,当时有过承诺的等等,不管理由是否成立,相关部门必须要严肃地介入调查,这样就会延误中标结果的公布,一经发现违纪违法情况还要处理,甚至整个招标项目推翻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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