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t硅谷动力专稿】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中标后无故撤标,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是采购工作者经常会遇到的事。笔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对供应商中标后不与采购人签约,觉得司空见惯。前不久,某报连续报道了某公司在突破重围获取的中标资格被取消的案例分析,读后,感受颇深。在对案例所报道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同时,结合自己以前在组织实施一些采购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同类问题,笔者认为,应认真分析、对待供应商拒绝签约的原因和后果,对此类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并应采取相应对策,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一、供应商拒绝签约的真正原因
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并从所报道的采购案例中来分析,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中标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有其不能接受的某些条件。但从整个采购过程来看,合同条款应该是提前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且对众多的投标人来说都是一致的,也是公平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也不存在采购人在招标结果确定后改变了合同条款和商务要求的问题,中标人拒绝签约完全是基于自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
二是中标人认为自己的利润会受到影响。中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有草率投标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意排挤其它竞争对手,搞恶性竞争,先以低价投标,投出一个超低的报价,本来就没有一个合理的利润,却寄希望于在中标后再与采购人协商中标价格或其它条款,如果用自己理想的价格和条款与采购协商且能取得一致,自己的利润能够有所保证,便能顺利签约,否则就会以种种理由而拒绝签约。
三是中标人担心采购人不能按期付款。中标人对采购人支付货款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是有所了解的,但对能否按期付款却心存疑虑,担心采购人在付款时要按复杂的程序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如果自己按期交货而采购人却不能按期付款,自己没有办法制约,也没有办法维权,到头来会对自己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四是采购人一味地降低条件无形中助长了中标人不签约的行为。采购人一开始在中标人拒绝签约的行为上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似乎害怕中标人不签约而再也没有其它供应商与其签约,影响到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因而一味地对合同条件一让再让,让中标人因此便认为采购人在合同条件上还有潜力或者空间可挖,还可以在关键条款上继续作出让步,因此便步步为营,相继提出不合理条件,逼迫采购人就范。如果说采购人一开始就采取强硬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条件与其协商合同,不降低合同条件,不给中标人任何机会,也不至于出现后面的种种变故。
上述原因,也暴露出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供应商不履行义务,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依法采购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或者说是对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三是采购人的原则性不强,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故意放纵供应商的行为,或者说是采购人中的个别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弃自己作为采购人应享受的权利,或者是肆意损害自身的权利。四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在采购开始前没有对采购项目作出充分论证分析,没有进行市场调查,没有对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在采购过程中也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和信誉度进行审查,致使采购过程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五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必要的诚信意识,如果真是如中标人所说的在“中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其难以接受的条款”,或者说是在关键条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这正是他们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一、供应商拒绝签约的真正原因
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并从所报道的采购案例中来分析,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中标人认为合同条款中有其不能接受的某些条件。但从整个采购过程来看,合同条款应该是提前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且对众多的投标人来说都是一致的,也是公平的,不存在厚此薄彼的问题,也不存在采购人在招标结果确定后改变了合同条款和商务要求的问题,中标人拒绝签约完全是基于自身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是无视法律法规的表现。
二是中标人认为自己的利润会受到影响。中标人在投标时,可能有草率投标的问题,或者说是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有意排挤其它竞争对手,搞恶性竞争,先以低价投标,投出一个超低的报价,本来就没有一个合理的利润,却寄希望于在中标后再与采购人协商中标价格或其它条款,如果用自己理想的价格和条款与采购协商且能取得一致,自己的利润能够有所保证,便能顺利签约,否则就会以种种理由而拒绝签约。
三是中标人担心采购人不能按期付款。中标人对采购人支付货款的程序以及相关规定是有所了解的,但对能否按期付款却心存疑虑,担心采购人在付款时要按复杂的程序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如果自己按期交货而采购人却不能按期付款,自己没有办法制约,也没有办法维权,到头来会对自己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四是采购人一味地降低条件无形中助长了中标人不签约的行为。采购人一开始在中标人拒绝签约的行为上没有采取断然措施,似乎害怕中标人不签约而再也没有其它供应商与其签约,影响到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因而一味地对合同条件一让再让,让中标人因此便认为采购人在合同条件上还有潜力或者空间可挖,还可以在关键条款上继续作出让步,因此便步步为营,相继提出不合理条件,逼迫采购人就范。如果说采购人一开始就采取强硬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条件与其协商合同,不降低合同条件,不给中标人任何机会,也不至于出现后面的种种变故。
上述原因,也暴露出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法规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供应商不履行义务,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行为的处罚作出了严格规定,但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关配套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二是一些采购当事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依法采购观念不强,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漠然置之,或者说是对相关规定视而不见。三是采购人的原则性不强,这其中也不乏有采购人故意放纵供应商的行为,或者说是采购人中的个别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放弃自己作为采购人应享受的权利,或者是肆意损害自身的权利。四是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在采购开始前没有对采购项目作出充分论证分析,没有进行市场调查,没有对潜在的供应商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在采购过程中也没有对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和信誉度进行审查,致使采购过程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五是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必要的诚信意识,如果真是如中标人所说的在“中标后才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其难以接受的条款”,或者说是在关键条件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这正是他们缺乏诚信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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