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就互联网盗版问题修改现行版权条例
香港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昨天(17日)在出席午餐会时表示,有需要检讨《版权条例》, 研究应否和如何修订法例,使版权作品在数码环境下得到更有效保障;并已邀请版权拥有人发表 意见,计划在本年年底展开另一轮公众咨询工作。
曾俊华指出,政府特别需要研究四个相关课题,包括应否为版权拥有人引进科技中立的传播权利 、如何利便版权拥有人就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提出民事诉讼、应否就民事侵权作为引入法定损害 赔偿,以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打击互联网盗版活动方面担当的角色,而政府已提出一套初步建 议改善版权保护制度。
曾俊华称,该局建议维持现时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范围,即只限于四类版权作品:电 脑程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监于当前教育改革提倡通识教育和校本教学 ,教师可能愈来愈有需要复制载于上述四类印刷作品的版权作品,并分发这些复制物品,供教学 之用,故建议非牟利教育机构及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应获得豁免,不受建议的刑事条文规限。
曾俊华表示,为加强机构的业务管治和问责性,以防止在业务中侵犯版权活动,建议增订刑事罪 行,规定如法人团体或合伙机构的作为引致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董事或合伙 人,并无授权进行有关侵权作为,否则该等董事或合伙人也须负同等责任。
曾俊华指出,该局会把这些建议按需要作出修订,以期在2006年7月底,有关业务最终使 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条文的暂缓实施安排失效前,把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和通过 。
曾俊华指出,政府特别需要研究四个相关课题,包括应否为版权拥有人引进科技中立的传播权利 、如何利便版权拥有人就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提出民事诉讼、应否就民事侵权作为引入法定损害 赔偿,以及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打击互联网盗版活动方面担当的角色,而政府已提出一套初步建 议改善版权保护制度。
曾俊华称,该局建议维持现时业务最终使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范围,即只限于四类版权作品:电 脑程序、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纪录。监于当前教育改革提倡通识教育和校本教学 ,教师可能愈来愈有需要复制载于上述四类印刷作品的版权作品,并分发这些复制物品,供教学 之用,故建议非牟利教育机构及获政府资助的教育机构应获得豁免,不受建议的刑事条文规限。
曾俊华表示,为加强机构的业务管治和问责性,以防止在业务中侵犯版权活动,建议增订刑事罪 行,规定如法人团体或合伙机构的作为引致业务最终使用者刑责,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董事或合伙 人,并无授权进行有关侵权作为,否则该等董事或合伙人也须负同等责任。
曾俊华指出,该局会把这些建议按需要作出修订,以期在2006年7月底,有关业务最终使 用者管有侵权复制品的刑责条文的暂缓实施安排失效前,把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和通过 。
【责任编辑: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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