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单位要买两辆帕萨特轿车,规格为1.8T、手动档,2005版。采购单位领导亲自出马打电话让采购中心所在局领导,让采购中心抓紧时间买车,在政府采购计划未下达,采购资金未落实到位情况下,仅凭市长的批示就得一路绿灯,中心局领导更是唯领导马首是瞻,根本不考虑基层工作要坚持的原则,决策风风火火,追求立竿见影,甚至还让采购中心负责资金担保事宜,让采购中心往套子里钻,采购中心坚决反对还惹起领导的不高兴。在采购中心一再要求下,采购人又与财政局领导协商落实资金,一切手续从简,局领导三番五次让采购中心赶快办理,分管领导指示电话询价就行,看谁的价格低就让其供货,要有现货,不收中标服务费,一切后期工作由供需双方处理,采购中心不介入。电话询价结果以20.8万成交,分两家供货,其中一家提出资金未到位不能供货,采购单位就把采购资金汇到采购中心所在局的帐户上,未入财政专用帐户。买车单位付款报帐时,由于没有采购合同、验收单、付款申请、领导购车批示等手续,延误了报销时间,还反过头来找到采购办与采购中心寻找领导的批示,叫人哭笑不得。领导应急采购,导致了各项工作必须灵活处理,手续后补,所有资料采购中心也未留存,从程序上说是不合法的。
案例二:省内某款汽车到地区开产品展销会,凭借两市领导之间关系,以及保护民族产业的需要,地区领导亲临致辞,明确表示公务用车启用此系列车型,全力支持该款汽车在本地上市,指示各部门意向性签订购车协议。由采购中心与本地汽车销售代理商签订意向销售合同,全年力争购买50辆,电视媒体还作了专题报道,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公车购置的审批,不是特殊需要一律购买此类汽车。为此别的品牌代理商有怨言却无发泄渠道。采购中心与地区销售商经过艰苦谈判,以销售商向采购中心书面承诺的形式,确定供车优惠率、服务承诺、质量保证、以及相关注意事项,销售商向采购中心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生效。各单位购置汽车只需市领导批示,报采购办备案,下达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通知销售商备货,采购人提车、签定合同、验收,再由销售商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政局付款。
案例分析二
通过两则案例分析,我们至少能够看出以下两点问题:一是领导干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与方式;二是领导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官本位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汽车是领导人的专利品,涉及到领导人使用的东西就可以不讲法律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一言堂、一团和气了。还美其名曰讲究策略与方法,于是就造成了大官压小官、小官压下属的怪现象。甚至还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坚持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则嗤之以鼻,口口声声说,法律算什么,在中国任何事情只要有领导批示就行了,又不是在美国,天塌下来有领导顶着,以后不要和我讲什么法律的问题,不要拿它来压我。这种极端蔑视采购法的行为叫人寒心。那么各级领导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该怎样定位呢?笔者对此进行认真反思。政府采购有法定的办事程序,领导人应该带头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假如自己都带头违反政府采购秩序,不尊重政府采购工作,那就要承担破坏采购环境的责任。关于第二例中反映出的汽车垄断销售问题,要客观公正地看待。虽然政府采购有公共政策功能,如政府采购应当追求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要分清垄断,行政命令与正当保护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经营,要提倡五湖四海、公平竞争
案例二:省内某款汽车到地区开产品展销会,凭借两市领导之间关系,以及保护民族产业的需要,地区领导亲临致辞,明确表示公务用车启用此系列车型,全力支持该款汽车在本地上市,指示各部门意向性签订购车协议。由采购中心与本地汽车销售代理商签订意向销售合同,全年力争购买50辆,电视媒体还作了专题报道,市主要领导亲自抓公车购置的审批,不是特殊需要一律购买此类汽车。为此别的品牌代理商有怨言却无发泄渠道。采购中心与地区销售商经过艰苦谈判,以销售商向采购中心书面承诺的形式,确定供车优惠率、服务承诺、质量保证、以及相关注意事项,销售商向采购中心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生效。各单位购置汽车只需市领导批示,报采购办备案,下达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通知销售商备货,采购人提车、签定合同、验收,再由销售商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财政局付款。
案例分析二
通过两则案例分析,我们至少能够看出以下两点问题:一是领导干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与方式;二是领导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官本位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汽车是领导人的专利品,涉及到领导人使用的东西就可以不讲法律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一言堂、一团和气了。还美其名曰讲究策略与方法,于是就造成了大官压小官、小官压下属的怪现象。甚至还对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坚持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则嗤之以鼻,口口声声说,法律算什么,在中国任何事情只要有领导批示就行了,又不是在美国,天塌下来有领导顶着,以后不要和我讲什么法律的问题,不要拿它来压我。这种极端蔑视采购法的行为叫人寒心。那么各级领导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该怎样定位呢?笔者对此进行认真反思。政府采购有法定的办事程序,领导人应该带头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假如自己都带头违反政府采购秩序,不尊重政府采购工作,那就要承担破坏采购环境的责任。关于第二例中反映出的汽车垄断销售问题,要客观公正地看待。虽然政府采购有公共政策功能,如政府采购应当追求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要分清垄断,行政命令与正当保护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经营,要提倡五湖四海、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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