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段时间,多家媒体登载了一篇出自《南方都市报》的消息,该文题目为:“政府采购挖出两蛀虫,穗天河两副主任被判刑”;导语:“为防止腐败,政府设立统一采购中心,权力的集中也让部分有贪念的人面临更多诱惑,近日,天河区法院在天河区机关生活服务中心挖出了两条蛀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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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多家媒体登载了一篇出自《南方都市报》的消息,该文题目为:“政府采购挖出两蛀虫,穗天河两副主任被判刑”;导语:“为防止腐败,政府设立统一采购中心,权力的集中也让部分有贪念的人面临更多诱惑,近日,天河区法院在天河区机关生活服务中心挖出了两条蛀虫,两名原副主任因贪污受贿被判刑”。一看标题与导语,不用说就能明白,问题一定是出在全国上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或集中采购执行机构了。然而,再看具体的内容,却是与之截然相反。
文中两蛀虫何许人也,他们是天河区机关生活服务中心(后改为机关事务管理局)两副主任,事发于在管理和负责区政府机关车辆购买、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电话安装、交通设施工程项目等工作过程中收受贿赂。
看完这条消息,笔者不禁十分纳闷。不错,“两蛀虫”的“犯事”是犯在政府采购上,有国家就有政府,有政府就有政府采购行为,自古至今,国内国外,大小官员的贪污受贿绝大多数都是与政府采购有染。政府采购行为自古有之,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两蛀虫”正是利用了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规避了政府采购制度才犯下了他们的罪,如果对此类行为将“板子”打在政府采购(制度)上(该文中的“政府采购”显然指的是政府采购制度),以此类推,两个小副主任在政府采购行为上的“犯事”就实在没有一点新闻价值了。
从该文的导语上看,似乎“两蛀虫”的供职单位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然而,该文的内容清楚地否认了这一点,一则机关事务管理局只是那个区政府的后勤管理机关;另则他们采购的纯粹是那个区政府机关内的采购业务;三则他们事发于1996年至1999年期间,须知今年起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才规定财政部门不能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这种自行采购,这种不进行集中采购中的暗箱操作恰恰是政府采购制度所不允许的。政府采购,恰恰是要拿这些活的榜样动刀子。因此,这样的消息不仅不能给政府采购工作抹黑,恰恰说明了政府采购制度推进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制度被誉为阳光工程,其“阳光”之处就在于公开透明地运作采购行为,规范的程序,透明的原则,“两权分离”的监督机制构成了政府采购制度的科学精神。
应该给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重重的一记“板子”!
【责任编辑 张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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